許多人常因為繼承或是買房資金不足,而和兄弟姊妹共有房屋,但這類「分別共有房屋」在遇上繳稅時,卻有許多眉角需要注意,基隆市稅務局近期就接獲民眾詢問:「我和我弟弟共有一間房屋,我弟弟已經申請自用住宅了,為什麼我還是用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是10‰~55‰,採累進方式課徵,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稅負相差非常多,依照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登記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以這位民眾的案例,雖然兄弟兩人在同一房屋的使用情形相同,皆屬於自住,但是否符合設籍要件就不盡然相同,因此兄弟分別共有房屋,土地所有權人還是要分別提出申請,再由稅捐稽徵機關以各土地所有權人設籍情形,判斷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
基隆市稅務局也提醒,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需要載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如果逾期申請,就得從申請的次年期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另外,實務上也常出現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的狀況,例如土地由兄弟各持有一半,房屋卻全部登記在哥哥名下。然而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房屋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在民法上屬於「旁系血親」,因此就會出現「哥哥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弟弟不得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的狀況。
不過,房屋稅則相反,雖然是兄弟姊妹共有,但房屋稅開徵是一棟房屋一個房屋稅籍,核發一張繳款書。因此,數人共同持有的同一棟房屋,原則上只會開立一張繳款書,並由稅捐機關向所有共有人的其中一人發單課徵。
若是不想一人包辦兄弟姊妹的所有房屋稅,共有人代表也可以在繳稅後就各自持分所應負擔的稅款,向其他共有人求償,或者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分單繳納」,就可以按各所有權人的持分比率,分別開立稅單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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